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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锱铢必较”

时间:2019-01-22 12:24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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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招聘考试中多数地市将法律法规化为必考知识点,总体占比较小,是容易被考生们忽视的。但教招考试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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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中多数地市将法律法规化为必考知识点,总体占比较小,是容易被考生们忽视的。但教招考试竞争较大,每一分都十分珍贵,不能放弃。今天老师将对教育法律中高频且需要对比记忆的法条进行归纳整理,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

1.“扶持”VS“扶持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注意:不同用词,对应不同主体。

2.“分级管理、分工负责”VS“统筹规划、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注意:“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和“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经常同时出现在选项中,注意主体的不同。

3.“有合格的教师”VS“有优秀的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意:严格按照法律原文做题,“有优秀的教师”看似正确,但“优秀”未必“合格”。与此类似,“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也必须是“有符合规定标准的”。

4.“受教育者”VS“女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注意:不同主体对应不同权利。

5.“优待”VS“免费”VS“免费或者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五十一条 :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注意:“优待”、“免费或者优惠”不一定免费,因此两个法条中明确免费的只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

6.“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VS“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注意:“或”是二选一即可,“和”是两个都要参与,选题时不可等同。

7.“不低于或者高于”VS“不低于”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五十四条: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注意:“不低于”对应“当地公务员”,“不低于或者高于”对应“国家公务员”。

8.“特殊岗位补助津贴”VS“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注意:不同教师对应不同津贴。

1. 特殊教育老师享有( )津贴。

A.特殊奉献补助 B.特殊岗位补助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D.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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