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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考试民法之监护人的职责

时间:2020-12-26来源:华宇网校作者:司法考试资料 法考网课试看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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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考试民法之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原则

  (1)有益于被监护人原则

  (2)恭敬被监护人志愿原则

  2.对未成年人之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践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好处相关的决议时,该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纪和智力状态,恭敬被监护人的实际志愿。

  3.对成年人之监护

  对于成年人,则无法完全“越俎代庖”,对其能自力处置的事情,应松手让其处置,不要将考生自己志愿强加于被监护人。

  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负担的民事责任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天然成别人侵害的,由监护人负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加重其侵权责任。

  第二,有产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天然成别人侵害的,从自己产业中支付补偿价格。缺乏部分,由监护人补偿。

  (四)监护人资格的打消

  是指因监护人严峻损害被监护人,或有无法担当及懒惰监护职责情况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打消监护人之监护权。

  打消监护的缘故原由:(1)即实施严峻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践行监护职责,或者没法践行监护职责而且回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所有拜托给别人,招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峻损害被监护人正当权柄的其他行为的。打消监护权之效能不触及抚养义务,即被监护人对监护人有抚养义务的,仍须践行。

  对于怙恃或者后代被打消监护权的,在确有改过体现,经其申请并征得被监护人赞成时,法院可恢复其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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