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出现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政府会计主体。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有两个: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个相关机构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个相关机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开展行政处罚。
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对相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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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