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原则方针类”高频考点速览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政策法规是必考内容,很多同学对枯燥、难记的法条非常苦恼,不知道该怎么学习。其实,我们可以尝试将常考的法条内容进行分类,把同类的法条归纳起来集中解决。
这里,中公讲师就将教师招聘考试中常常出现的与“原则方针”相关的法条进行分类归纳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学生伤害处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以上就是教育政策法规中“原则方针类”法条的高频考点,希望能帮助大家记忆和掌握,搞定教师招聘考试中的“原则方针”题。
华宇课件网中所有视频课件学习资料均来自互联网收集整理并持续同步更新!
需要免费试看课件请点->:2019年新视频课件百度云网盘免费下载资源 |链接失效可以点下面QQ客服咨询相关试看
财经会计系列班次:零基础班,预习班,基础班,强化班,习题班,串讲班,冲刺班及习题模拟试题
建筑工程系列班次:预习班,真题解析班,精讲班,强化班,习题班,冲刺班,押题班及考前押题Word
公务员国/省考班次:技巧班,真题班,专项班,突破班,模块班,培优班,冲刺班,及考前预测试卷
考研类课程班次:导学班,零基础班,基础班,强化班,冲刺班,密训班,电子书,考前模拟试卷
所有考试资料都包含视频+讲义+习题等学习资源,全方位的针对不同层次备考考生进行学学习强化
需要新考试学习资料请点击:精品资料选择你需要的考试栏目查看资源
相关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