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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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1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掌握)
1.人数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掌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了解)
有限合伙协议除需满足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内容的要求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掌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提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仅普通合伙人可以)
(五)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掌握)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由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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