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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1)

时间:2019-04-08 14:40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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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内容中公事业单位()提供法律知识-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有效地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自始、当然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④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⑤违背公序良俗的;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二、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练习题

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投标报价

B.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撤回了投标文件

C.施工人员按照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D.承接分包工程的建筑公司将专业工程再分包

【中公()解析】B

原文链接: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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