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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管理人

时间:2019-03-28 13:51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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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 税务师 是一场自我比拼,考生们要在这场比赛中学会找寻自我。税务师考试一年只有一次,希望考生们都能够早一点克服自己身上的不足,实现自己的理想。 【内容导航】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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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税务师是一场自我比拼,考生们要在这场比赛中学会找寻自我。税务师考试一年只有一次,希望考生们都能够早一点克服自己身上的不足,实现自己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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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物》相关基础知识

【知识点】管理人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

(二)管理人的资格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指定管理人规定》:

1.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与标的额大小无关),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2.由个人担任管理人并非仅由一个个人完成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利害关系的具体判定:

1.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1)具有第1项所述4条情形;

(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管理人指定、更换与报酬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2.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或者个人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3.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虽然我们无法改变人生,但是可以通过努力让生活变得更加有意义,不虚度光阴,努力过好每一天。考生们要珍惜每一天的备考日子,争取早一点通过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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