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性质 | 根本大法 | |||
法律位阶 | 具有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 |||
(2)法律 | ||||
① |
基本法律 “普遍性问题”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 ||
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 | ||||
比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 | ||||
② |
一般法律 “某一方面社会关系”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
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 | ||||
比如《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 | ||||
法律保留 | 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比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 | |||
(3)行政法规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法律位阶 | 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 |||
立法权限 | 依职权立法 | |||
依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立法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机关在授权期满前6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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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性法规 | ||||
制定机关 | 省级、设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
法律位阶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
(5)行政规章 | ||
① | 部门规章 | 规定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
法律位阶: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
没有依据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
② | 地方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
法律位阶: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提示】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
||
(6)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 |
效力 | ①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
②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冲突类型 | 解决方式 | |
法律之间 |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行政法规之间 | 国务院裁决 |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 |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 国务院提出意见 | 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决定适用 |
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 | 国务院裁决 |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
行政法律关系三要素 | ||
(1) | 主体 | 行政主体(管理一方)、行政相对人(被管理一方) |
(2) | 客体 | 物质利益(如水、土地、大气等)、精神利益(如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 |
(3) | 内容 |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
行政主体的特征 | |||
(1) | 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 ||
(2) |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 ||
(3) |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 ||
(4) |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
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 |||
人大 | 党的机关 | 企业 | 个人 |
① | 公益性 | 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
② | 优益性 | 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
③ | 支配性 | 对行政相对人予以支配 |
④ | 不可自由处分性 | 是权力也是职责,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抛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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