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应交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在校大学生,暑假时在一个餐饮企业进行勤工俭学,请问我勤工俭学的收入需要缴纳或是由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税务培训专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学生在假期期间进行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应由支付报酬的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因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个
人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税务培训专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纳税人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标准取得的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在上级未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前,纳入差旅费津贴范畴,暂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员工年终购物卡等福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年终单位以实物、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培训专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单位发放给员工的福利,包括实物、购物卡等各种形式,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合并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且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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