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破解企业注销难题,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下大力气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
小编将《通知》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优化税务注销程序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限时补齐的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可享受容缺办理的纳税人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等五大类。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1.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2.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3.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知识链接】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管理。
原本的注销程序复杂繁琐,短的几个月,长的可能需要一年的时间。注销一次办不完手续,须资料齐全,浪费办事的时间;注销的补税情况或者罚款较多
【税务注销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并依法在迁达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保留,不必重新认定。同时,对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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