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涉及到借款,债权人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担保。保证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它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当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者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却千差万别。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双方未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双方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一般保证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2年,由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证。2年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向乙银行偿还债务。
在本案例中,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所以当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丙公司可以甲公司的财产未被强制执行为由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履行保证义务。但是当甲公司在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全部债务,丙公司需要就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与一般保证相比,连带保证是一种责任比较重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案例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2年,由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2年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向乙银行偿还债务。
在本案例中,由于乙银行和丙公司并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公司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甲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乙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直接让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没有拒绝的权利。
当企业涉及到保证时,无论身为债务人、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关注保证方式可能对自身产生的影响。连带保证对债权人更有利,而一般保证下,保证人的责任会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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