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 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 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