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1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证券法
证券法1
一、法规概述
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总则
(一)适用范围(熟悉)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二是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三是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三)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禁止行为(掌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三、证券发行
(一)发行证券(掌握)
证券发行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1.公开发行的定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和规则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由华宇教务提供)
华宇小编为大家带来证券市场基本法律知识点,快跟着小编一起学习吧!
(本文是华宇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华宇会计在线)
华宇课件网中所有视频课件学习资料均来自互联网收集整理并持续同步更新!
需要免费试看课件请点->:2019年新视频课件百度云网盘免费下载资源 |链接失效可以点下面QQ客服咨询相关试看
财经会计系列班次:零基础班,预习班,基础班,强化班,习题班,串讲班,冲刺班及习题模拟试题
建筑工程系列班次:预习班,真题解析班,精讲班,强化班,习题班,冲刺班,押题班及考前押题Word
公务员国/省考班次:技巧班,真题班,专项班,突破班,模块班,培优班,冲刺班,及考前预测试卷
考研类课程班次:导学班,零基础班,基础班,强化班,冲刺班,密训班,电子书,考前模拟试卷
所有考试资料都包含视频+讲义+习题等学习资源,全方位的针对不同层次备考考生进行学学习强化
需要新考试学习资料请点击:精品资料选择你需要的考试栏目查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