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称上海证监局)金融行政处罚一案。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维持上海证监局原处罚决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宣判标志着上海证监局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所作的行政处罚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
随着上海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不断发展,从业人员数量也持续增长,截至2017年底,辖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已达5万余人。在从业人员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还呈现出人员流动频繁、职业素养参差不齐的特点,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上海证监局始终高度重视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断加大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2015年以来共针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97次,作出行政处罚3次。
据了解,2015年以来,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3起案件中有2起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件,1起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案件。其中,耿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中,耿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期间,于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间私下接受该营业部多名客户委托,代理操作客户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5800元。钟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中,钟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期间,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私下接受委托,操作营业部客户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获取违法所得31429.89元。
上海证监局指出,耿某、钟某的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耿某、钟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6万元、10万元罚款。
而杨某违法买卖股票案中,经查明,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期间,于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间控制使用其母亲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万股,累计盈利1434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434万元,并处以4302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表示,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有明确的边界和底线,一旦越界出线,从事了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当行为,不仅会使其工作职责和客户利益产生冲突,甚至还会导致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严重违法行为,极大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在实践中,个别从业人员明知故犯,抱着侥幸心理从事股票交易、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行为,终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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